招商引资项目企业风险的规避与补救措施
目前,改革开放经历了风风雨雨四十载有余,中国各地的招商引资行为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地方政府关于税收奖励条款的兑现、基础设施的保障工作不足以及各方面工作的落实不到位等现象,企业方应加强自身建设,规避风险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来减少经济损失,企业规避招商引资风险的建议及救济措施具体如下:
1.做好相关背景调查及前期准备工作。企业方进行招商引资投资工作也是企业进行市场活动的重要一环,在投资前要做好相关的调查工作,如进行实地考察,对招商引资地的营商环境及实际地理位置有清晰直观的感受;进项相关企业的走访调查,通过对现有企业及已有案例进行分析判断,观察招商引资地的诚信记录,判断此地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规划。
2.完善合同审查。首先,要重点关注主体资格的审查,企业对政府审查主要包括政府签约主体资格的审查,依据我国行政法理念地方政府在进行行政行为时要依据法律的授权,无授权则无行为,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的行为也不例外,地方政府的允诺要在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内,超出地方这功夫权限范围的优惠奖励承诺自然无法落实。其次,要重点关注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招商引资协议中地方政府的义务来讲,其权利与义务一般都较为原则性,一般为协助投资方争取各种优惠政策以及完成项目入驻的准备工作,如土地的征收、三通一平等,或者较为具体的税收奖励、人才引进奖励、科研补助等,但这些奖励通常存在取得门槛,企业方在进行相关协议的签订时要重点关注这些优惠的门槛,同时结合自身条件判断自身是否可以达到优惠门槛从而享受优惠政策。因此,企业方在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地方政府的义务是否具有可实现性。再其次,要重点关注违约责任条款。在招商引资合同中设立违约条款应当围绕双方的权利义务展开,根据合同双方的核心义务,然后分别设置违约责任,通常来讲违约责任重点会放在投资方的项目完成情况、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等核心指标来设置。在违约责任的设置上,一定要具有可执行性,如果合同中涉及了违约金应,应当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数额,避免因为合同中的约定较为模糊而发生争议。
3.救济方式的选择及制度完善建议。对于企业方来讲,若政府方违约企业方可选择的救济方式较少,企业方可以就政府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的申请,但是整个招商引资协议的违约并不适用复议制度。那么企业似乎诉讼这一途径可以选择。企业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避免出现一案两诉的情况,可以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第一,在招商引资协议纠纷解决领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虽然目前行政和解制度尚在积极探索当中,但是近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并将于2020年实施,证明我国在行政执法和解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积攒了一些经验,在招商引资协议纠纷领域可以借鉴民事和解制度及证券期货执法方面的相关经验;从问题化解方式上来讲行政和解制度,是通过同当事人沟通进行的行政行为,也是基于协商的行政行为,而招商引资协议的签订本身就是行政主体同投资人的协商达成共同进行经济建设发展的合意,两者在形式上都具有协商一致的意愿,从这方面来看行政和解制度同招商引资协议相关纠纷的解决具有天然的匹配性。第二,发挥行政复议在招商引资协议方面的作用。《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通过前述我们可以认为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且具有可诉行,发生招商引资协议相关的纠纷时,我们可以将招商引资协议的签订及落实视为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适用行政复议制度,投资方可以就政府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兑现相关奖励)申请复议。招商引资协议的签订需要本级乃至上级法制部门的审核,因此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很有可能出现由原审核部门负责相关复议工作的情况,因此应当考虑扩大复议工作的参与人,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引入复议程序当中,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作者:西宁 王振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