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宁东基地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方向发展,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特制定本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一定奖励扶持。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宁东基地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宁东基地主导产业,且承诺注册地10年内不迁离,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招商引资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4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下简称“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总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条 【外资项目落户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1亿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4000万元。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宁东基地经济发展贡献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最多奖励3年。
第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最多不超过10名,按照本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产业配套奖励】对在宁东基地范围内为同园区企业提供产品或公用工程服务的企业(企业关联交易除外),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奖励3年。本条不受企业注册时间限制。
第七条 【生产性服务业奖励】对国内外知名的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环境与污染治理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及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以及具有咨询诊断、评估审计、设计改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系统集成服务能力的机构来宁东落户,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15%的,相应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物流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奖励3年。
第九条 【外贸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货物从宁夏以外口岸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按0.05元/美元的标准奖励,最多奖励3年。
(二)货物从宁夏以内口岸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按0.08元/美元的标准奖励,最多奖励3年。
第十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产品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7日,与宁东基地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对项目造假、数据造假或违反承诺的企业,在本政策周期内不得享受本政策,并追回已发放的扶持金;对当年没有完成年度“双控”、“双碳”、环境治理目标及年度计划(定额)用水指标的企业或高资源依赖性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是基于现行财税体制研究制定的,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则政策内容亦做调整,政策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